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
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基本介紹

守護勞工安全,建構防災意識的基石

為什麼需要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?

1 預防職業災害

辨識作業環境中的墜落、感電或化學品等危害因素,學習正確防護知能。

2 建立安全意識

強化雇主與勞工對安全計畫的執行力,將安全納入風險管理核心。

3 確保操作正確

針對危險性機械設備(如起重機、鍋爐),確保人員具備法定操作技術。

4 提升應變能力

意外發生時,能即時進行急救處置,將災害損失降至最低。

法源依據與法條介紹
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32 條 摘要

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,有接受之義務。
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,應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(構)、學校、團體等訓練單位辦理。


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》摘要

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,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:

  • 一、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
  • 二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
  • 三、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
  • 四、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
  • 五、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
  • 六、高壓氣體作業主管、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
  • 七、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
  • 八、特殊作業人員
  • 九、急救人員
定期回訓規定(第 19 條)回訓時數摘要
人員類別 回訓頻率 時數要求
職安衛業務主管 每 2 年一次 至少 6 小時
職安衛管理人員 每 2 年一次 至少 12 小時
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每 3 年一次 至少 12 小時
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
施工或製程安全評估人員
高壓氣體作業主管
營造作業主管
有害作業主管
每 3 年一次 至少 6 小時
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
特殊作業人員
急救人員
一般勞工
每 3 年一次 至少 3 小時